後掛拖車掩車牌仍逃不過 警鍥而不捨揪出肇逃騎士

 

2024.03.14 09:00【EZway生活報報╱記者侯政德╱台中報導】

臺中1名李姓男子日前於路邊臨時停車時遭行經的機車碰撞,該名騎士逕自離開現場,機車車牌也被後掛拖車遮蔽,處理員警面對肇事車輛無法得知車牌的困境,仍鍥而不捨的持續追查,他積極調閱沿線監視器,多次至附近市場查訪比對可疑的人車,經過近1個月的努力,終於尋獲肇事逃逸的機車騎士前來說明,事後也就相關違規行為依法舉發。

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慶同於上(2)月初中午1點多接獲李姓男子(77年次)報案,其稱剛才載著家人至東區大智路購買午餐時,遭1輛機車擦撞左前車頭,該名騎士雖曾短暫停下機車,卻僅是回頭看了一眼,隨後就逕自離去,妻子奔下車想叫住對方卻已來不及,而對方的車牌號碼又遭其後掛拖車擋避,才報請警方協助找出這名肇事騎士出面負起責任。然經檢視李姓男子提供的行車紀錄器,雖清楚錄下事發過程,卻因後掛拖車遮住機車車牌,致無法確認騎士的身分。

向來認真積極的陳姓員警並未因此輕言放棄,他連日調閱沿線監視器抽絲剝繭,確認機車騎士慣常行駛的路線及最後出現的地點後,旋即前往鄰近的市場查訪,歷經年節期間市場休市、屢次無功而返等狀況,陳員仍是鍥而不捨地持續追查,透過多次詢問及比對人、車特徵,終於在事發近1個月後找到了肇事的陳姓騎士(50年次),他對於警察找上門十分訝異,也坦承自己確實於日前擦撞了李男的車輛,惟當下因自己沒有駕照擔心受罰,才會選擇離開現場。

警方對於雙方駕駛的相關違規行為均依法舉發,同時也提醒民眾,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,逃逸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;另依31條第5項規定,機器腳踏車負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。民眾使用機車、自行車載人及載運物品都應依相關規定,避免荷包失血,而駕駛車輛若不慎與其他車輛發生擦撞,不論車損嚴重性或責任歸屬,均勿任意離去,以免吃上肇事逃逸罰單,更得不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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