●公務員忠誠查核 擴及叔伯、婿媳、曾祖孫

2014.03.07 03:25am【聯合報╱記者董俞佳╱台北報導

公務人員將加強忠誠查核。銓敘部擬制訂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條例」,擴大查核特定職務公務員的三親等血親、及一親等姻親,即叔伯、嬸姨、姪子女都要查;原本不受忠誠查核的政務官,未來也將列入查核對象。

十三年前,民進黨執政時即訂出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公務人員查核辦法,但只查本人以及一親等血親如父母、子女,且未落實強制查核。銓敘部九十三年、九十五年兩度將專法提送立法院,但都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不續審,沒有過關。


銓敘部昨天在考試院會提出忠誠考核專法草案,是政黨輪替後,首度重提此案,全案現在考試院小組審查。國家安全指的是如國安局、情報局的情報人員;重大利益如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委、副主委等管理巨款者,官不分大小,辦敏感業務的承辦人員也可能列查。

銓敘部指出,近年公務員與國外及大陸地區人民交流越趨頻繁,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危害的機率日增,因此比照歐美等先進國家,建立安全查核制度,確保任用者具有良好品格,並且對國家忠誠。

根據銓敘部所提草案,擔任政府機關敏感性職務,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公務人員都須接受調查局查核,不只任用前須查核,任用期間每四至五年就要重新查核。

原辦法未查核的政務官,如五院院長、部長、副部長、秘書長、地方副首長、局處長等,未來都列查核對象;但民選的總統、縣市長仍不查。

且原辦法只查一親等血親,未來專法將擴大範圍至三親等血親,如曾祖父母、叔伯、嬸姨、姪子女及一親等姻親,如媳婦、女婿、公婆、岳父母。


查核項目共有十一項,包括本人及近親曾在大陸、港澳停留一年以上,曾取得外國籍、居留權等。忠誠查核結果將送至用人機關,主管可視情況決定是否任用,結果由用人主管承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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