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起 打罰單官司要花五百

交通裁決救濟程序將有變革。今年九月起,民眾如果不服交通違規罰單,要打行政訴訟,可能必須先繳新台幣500元的裁判費,但若官司勝訴,裁判費由被告裁罰機關負擔。

  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所提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邀請交通部長毛治國、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許金釵列席報告。

 現行交通裁罰訴訟案件,是由民眾寫好「聲明異議」的訴狀,向交通裁決所提出,再由裁決所送交法院的刑事庭審理;由於刑事案件不收裁判費,所以免費。

 根據司法院新規劃,各地方法院將成立行政訴訟庭,將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及行政訴訟相關保全程序事件、保全證據事件、強制執行事件,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,並將現行由普通法院受理交通裁決事件等具有公法性質的爭議事件,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。

 原本歸屬於各法院刑事庭的交通裁決事件,因為交通裁決本質上是行政處分,因此也將改由行政訴訟庭的專業法官處理,更能充分保障民眾權利,但會酌收新台幣500元裁判費。但若民眾官司勝訴,裁判費由被告(裁罰機關)負擔。

  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葉宜津質疑,舊制免費,新制卻要人民繳交裁判費,是剝奪民眾訴訟權利,要求「費用全免」。許金釵說,老百姓告政府機關,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,這項收費是參考民事訴訟支付命令,完全不開庭但收取500元裁判費的最低標準。

   她指出,交通裁決事件改採行政訴訟審理,法院必須開庭審理,經計算每件交通裁決要花法官3個多小時,讓人民與政府機關充分說明,保障民眾訴訟權利,500元是相當低的數額。2011-04-07 新聞速報 【中央社】10004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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