●誤以為是仇家 男撞警判無罪



2016.07.21【自由時報╱記者楊國文、吳政峰、吳昇儒╱台北報導】《原文網址》

基隆市警局刑警大隊小隊長許順仰去年執行槍砲等案搜索行動,圍捕男子陳家豪與同夥的李碩易,雙方人馬在地下停車場短兵相接,陳男誤認警方是仇家尋仇,雖警方已表明「我是警察」,仍開車衝撞許及警車,陳男被依殺人未遂、妨害公務等罪起訴,高等法院審理認定,並無積極證據證明陳男有衝撞警方犯意,仍判陳無罪。



判決書也指出,因一、二審皆判陳家豪殺人未遂、妨害公務罪的部分均無罪,全案應適用速審法第9條「限縮檢方上訴」的規定,即除非有違背大法官解釋等3項情形,否則檢方不得上訴,法界指出,依實務運作,陳男可能會獲判無罪定讞。不過,陳男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部分,一審判410個月,併科罰金20萬元,正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。

基隆市刑大副大隊長呂景發獲悉結果,表示只能尊重法官判決,但也直言,基層員警在前線衝鋒陷陣,希望司法能當強而有力的後盾。許順仰則指出,當時已大聲表明警察身分,對方依舊跳上車,除向後衝撞警車外,還踩足油門向他撞來,幸好及時跳開閃過,否則後果不堪設想。

基隆市警局刑大接獲線報指出,男子陳家豪疑似持有制式衝鋒槍,因此帶隊調查,雙方在新北市某社區地下室遇上,陳男與同夥朱漢翔、李碩易迅速逃逸,被員警攔住,陳男疑似開車衝撞帶隊的小隊長許順仰,同車的李碩易在車輛行進中還開槍襲警。

陳家豪應訊指稱,誤認警方是仇家尋仇才會開車逃逸衝撞,此外,逃亡的過程中聲音嘈雜,沒有聽見員警表明身分。一審判陳男無罪,檢方不服,上訴高等法院。

高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及比對證人說詞,認為許員雖然在陳男車前攔阻,但在車子衝出前已經跳開,並沒有被衝撞的危險,且警車追逐陳家豪等人時,並未鳴警笛或使用警示燈,無法認定陳家豪、李碩易知悉後方追逐車輛是警用偵防車,加上檢方未舉證陳男有殺人未遂罪等積極證據,昨仍判陳男無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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